(四)項目
需執(zhí)行的標準規(guī)范:
1.為天津 所屬區(qū)域內的可燃性氣體探測報警裝置(10臺氣體檢測報警控制器及28臺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)提供檢測及維修更換服務。
2.每年應對每臺可燃性氣體探測報警裝置進行一次全面檢測,并出具1份《可燃性氣體探測報警裝置年度檢測報告》。供應商在完成現(xiàn)場檢測后,應當于7個工作日內向我方出具《可燃性氣體探測報警裝置年度檢測報告》或《可燃性氣體探測報警裝置檢測不符合項告知函》。根據(jù)我方需求提供相應份數(shù),并對出具文件當時可燃性氣體探測報警裝置狀態(tài)的檢測質量負責。
3.供應商為我方更換的可燃氣體探測器質保期不少于3年。合同期內,由供應商根據(jù)可燃氣體探測器的生產日期、安裝日期和使用年限向供應商提出更換需求,供應商負責安裝與調試,費用由供應商承擔。
采購產品具體要求:
所提供的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應滿足催化燃燒檢測原理標準4-20mA/RS485信號輸出,一路繼電器輸出,現(xiàn)場三位LED顯示;氣體檢測報警控制器應為氣體濃度顯示兩級聲光報警,報警數(shù)據(jù)自動存儲,兩路繼電器輸出可外接其他設備的質量標準。
技術需求/服務標準:
1.應具備從事可燃性氣體探測報警裝置檢測及技術服務機構的從業(yè)條件。
2.應根據(jù)我方提供的資料和信息制定年度檢測方案,經我方同意后實施檢測。
3.應安排具有相關資質的人員實施檢測,檢測時應當認真如實填寫檢測記錄。
4.應遵守安全操作規(guī)程的規(guī)定,遵守我方規(guī)章制度。如果由于工作失誤或人為原因,造成我方的設備或人員損失的,由對方承擔賠償責任;如造成對方人員受傷,由對方自行承擔責任。
5.應具備可燃性氣體探測報警裝置檢測的相應資質,并按我方提供的資料和信息,按照國家、地方技術標準規(guī)定的內容、程序、標準等要求,對我方委托的檢測項目提供可燃性氣體探測報警裝置檢測技術服務,保證檢測數(shù)據(jù)和結論的科學性、公正性、準確性,并對可燃性氣體探測報警裝置檢測技術服務質量負責。
6.可燃性氣體探測報警裝置質保期為3年,自裝置安裝調試完成且我方驗收合格之日起算。質保期內,因產品質量原因引起的故障,供應商不收取任何維修費用免費更換。質保期后,如需更換備品備件,供應商應按我方要求提供備品備件,由供應商自行購置、安裝、調試,并承擔相應費用。
驗收標準:滿足項目的技術需求和服務標準。
建議合同期限:36個月 |